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9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簡字第92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恒文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被告姓名「 黃桓文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黃恒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中被告姓名「黃桓文」之記載,顯係誤寫,均應予更正如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曾佩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