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即被告 江洗勇
邱建雄 江彩鳳 被上訴人即原告 余世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亦未依法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書記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