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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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423號上訴人 許慶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闞碧珠 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2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