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著上易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二審裁判費共新台幣柒仟伍佰元,逾期未繳,駁回上訴。
理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於原審起訴第二項聲明請求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登報部分,漏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於上訴本院後亦漏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該項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元、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計應補繳裁判費7,50
0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1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國成
法官蔡惠如法官陳忠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