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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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號原告 陳慶鴻 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查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被告依原分配表受分配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614,402元(計算式:1,358,400+17,542,356+26,713,646=45,614,402),如依原告主張全額剔除,不予列入分配,則原告及其他債權人所得增加之分配金額為45,614,202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614,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3,4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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