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建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建字第101號原告宏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清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雯羽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4日以105年度補字第1214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5年7月1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