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交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交訴字第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煒正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就鍾煒正被訴過失傷害部分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及同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而被告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就過失傷害部分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至於肇事逃逸部分,業經本件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王耀霆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