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源選任辯護人謝維仁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83號、第3059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5年度偵字第3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慶源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又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慶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年8月30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予以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於105年11月29日屆滿,經本院於105年11月15日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犯行,核與證人即購毒者、受轉讓者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相符,並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復有另案所扣得之手機2支為證,足認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犯罪嫌疑重大,且販賣第二級毒品之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所涉罪嫌之法定刑非輕,客觀上對遭受較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以逃匿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之誘因亦隨之提升。又被告前有通緝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4頁至第21頁),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原羈押之原因現均仍存在。再審酌被告多次販賣、轉讓第二級毒品,復因另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起訴,現以105年度訴字第296號繫屬本院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存卷可參(本院卷第208頁、第219頁),所為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爰裁定被告自105年11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李欣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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