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償還價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全翔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梁明全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原告全翔工程行與被告 班芙春泉 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償還價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