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易字第99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康必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5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康必賢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任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書記官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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