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3號原告 潘明勇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家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堯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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