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號聲請人 鄭侑桓 即被告上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侑桓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鄭侑桓前經本院執行羈押,玆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