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店補字第105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捌
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黃桂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