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勞簡字第25號
原 告 洪聖峰
被 告 誠遠廣告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全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