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小字第109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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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壢小字第1099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王峻偉
錢清祥
被 告 馮宇綸 即 馮月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吳軍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庭(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
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書記官盧品蓉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