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甘永昌
被 告 余寶珠
戴進智
羅家蓁
鄭慶隆
王瑞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家儀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
之2
被 告 張武雄 住新北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