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小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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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003號
原   告  甘永昌
被   告  余寶珠
       戴進智
       羅家蓁
       鄭慶隆
       王瑞薰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 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家儀   住臺北市○○區○○○路○段○○○號4樓
           之2
被   告  張武雄   住新北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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