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4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被告丙○○被告庚○○被告戊○○被告辛○○被告己○○被告壬○○被告乙○○○被告丁○○被告甲○○被告癸○○○上列被告等因賭博等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五00號、第二一七0號、第二一六二號、第四五一六號),本院受理後(受理案號:九十五年簡字第六七四號),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程序,本院合議庭予以同意,並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茲判決如下:
主文子○○、丙○○、庚○○、戊○○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均沒收。
辛○○、己○○、 楊茜 如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丁○○、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科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即銀元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癸○○○公務員洩漏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附件。
二、證據:㈠被告等十一人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之供述。
㈡證人 林志 偉、 王家益 、陳 啟芳 、羅ㄥ朕於警詢、偵查中之證述。
㈢如附表㈠所示之證物。
㈣偵查卷附「天之星店」監視錄影光碟翻拍畫面。
㈤偵查卷附被告癸○○○之監聽譯文。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
㈠被告子○○、丙○○、庚○○、戊○○均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四月。
㈡被告辛○○、己○○、壬○○均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貳月。
㈢被告乙○○○、丁○○、甲○○均願受科刑範圍為罰金新臺幣三千元(即銀元一千元)。
㈣被告癸○○○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二年。㈤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
一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四、附記事項:㈠按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為相牽連案件,刑事訴訟
法第七條第三款定有明文,又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同法第六條第一項亦有規定。本件被告乙○○○、丁○○之住居所均在臺北市大同區,而犯罪地「天之星店」賭博電動店亦在臺北市大同區,惟被告乙○○○、丁○○與其他犯罪之被告為同時間在「天之星店」賭博及經營賭場,而經警臨檢時查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一五00號偵查卷㈠第七十四頁至第八十頁、第九十二頁至第九十四頁調查筆錄參照),揆諸上開規定,被告乙○○○、丁○○則與其他本院具有管轄權之被告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本院對於被告乙○○○、丁○○之犯罪事實自有管轄權,附予敘明。
㈡扣案如附表㈠編號⒈⒉⒏⒐所示之物,為被告子○○、丙○
○犯罪所得之物,其餘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則屬被告子○○、丙○○、庚○○、辛○○、己○○、 楊茜如 、戊○○經營賭場犯罪所用之物,均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宣告沒收。至於扣案如附表㈡所示之物,無法證明與賭博犯罪有關,且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二項、第四百五十五條之
八、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
六、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8月24日附表㈠: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自子○○身上│新臺幣壹│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扣得賭客買分│萬貳仟柒│署九十五年度藍保管字│││之現金│佰元│第六三八號編號2│├──┼──────┼────┼───────────┤│2│自丙○○身上│新臺幣玖│同上編號3│││扣得賭客買分│仟伍佰元││││現金│││├──┼──────┼────┼───────────┤│3│計分卡(100│柒拾捌張│同上編號4│││分)│││├──┼──────┼────┼───────────┤│4│計分卡(500│柒拾貳張│同上編號5│││分)│││├──┼──────┼────┼───────────┤│5│計分卡(1000│捌拾陸張│同上編號6│││分)│││├──┼──────┼────┼───────────┤│6│遊樂場會員名│共叁本│同上編號14-1│││冊││14-2│││││14-3│├──┼──────┼────┼───────────┤│7│遊樂場會員聯│拾壹張│同上編號15│││絡通訊錄│││├──┼──────┼────┼───────────┤│8│94年10月份經│新臺幣│同上編號16│││營賭博電動遊│壹萬玖││││樂場營業淨利│仟元│││││││├──┼──────┼────┼───────────┤│9│94年11月10日│新臺幣│同上編號17│││日當日結帳營│壹萬壹││││利所得│仟肆佰│││││貳拾伍│││││元││├──┼──────┼────┼───────────┤│10│遊樂場遊戲機│共貳拾│同上編號20│││開洗分報表│肆張││├──┼──────┼────┼───────────┤│11│94年10、11│共肆張│同上編號21│││月遊戲機電腦│││││報表│││├──┼──────┼────┼───────────┤│12│遊樂場零星帳│共拾柒│同上編號22│││冊│張││├──┼──────┼────┼───────────┤│13│94年10月│共貳張│同上編號23│││營業額報表│││││││││││││├──┼──────┼────┼───────────┤│14│94年10月│共肆張│同上編號24│││損益報表│││├──┼──────┼────┼───────────┤│15│各式遊戲機台│共玖張│同上編號25│││營業額統計表│││├──┼──────┼────┼───────────┤│16│賭客人數統計│共伍張│同上編號26│││表│││├──┼──────┼────┼───────────┤│17│YAHOO奇摩賭│共玖張│同上編號31│││客通訊錄│││├──┼──────┼────┼───────────┤│18│ 陳啟 芳所有│共貳張│同上編號40│││記載賭場經營│││││月份、金額之│││││黃色便條紙│││├──┼──────┼────┼───────────┤│19│王家益所有,│共貳張│同上編號41│││記載賭場經營│││││日期、金額之│││││白色便箋│││├──┼──────┼────┼───────────┤│20│天之星遊樂場│共肆張│同上編號42│││四月份損益表│││││、支出費用紀│││││錄、員工薪資│││││統計表│││├──┼──────┼────┼───────────┤│21│天之星遊樂場│壹張│同上編號43│││五月份損益表│││├──┼──────┼────┼───────────┤│22│天之星遊樂場│壹張│同上編號44│││六月份損益表│││├──┼──────┼────┼───────────┤│23│天之星遊樂場│壹張│同上編號45│││七月份損益表│││├──┼──────┼────┼───────────┤│24│天之星遊樂場│壹張│同上編號46│││九月份損益表│││├──┼──────┼────┼───────────┤│25│天之星遊樂場│共玖拾│同上編號47│││七月及九月交│玖張││││接日報表│││├──┼──────┼────┼───────────┤│26│天之星遊樂場│共拾叁│同上編號48│││零散記帳單│張││├──┼──────┼────┼───────────┤│27│天之星遊樂場│共拾肆│同上編號49│││日帳報表、促│張││││銷計畫│││├──┼──────┼────┼───────────┤│28│IC板│共叁拾│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片│署九十四年度綠保字二│││││七八五號編號1│├──┼──────┼────┼───────────┤│29│監視錄影系統│共壹台│同上編號2│││主機│││├──┼──────┼────┼───────────┤│30│電動遊戲機機│共貳拾│於94.11.10送至萬揚通倉│││台│玖台│儲放│└──┴──────┴────┴───────────┘附表㈡: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扣押物品清單編號│├──┼──────┼────┼───────────┤││子○○手記之│壹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1│手機號碼聯絡│共伍頁│署九十五年度藍保管字│││簿│)│第六三八號編號1│├──┼──────┼────┼───────────┤│2│ 林國安 存款憑│共貳張│同上編號7│││條(70000元│││││)與 陳慧玲 存│││││款憑條(8600│││││0元)│││├──┼──────┼────┼───────────┤│3│辛○○存款簿│壹本│同上編號8│││(帳號036100│││││000000-0)│││├──┼──────┼────┼───────────┤│4│楊茜如記事本│壹本│同上編號9│├──┼──────┼────┼───────────┤│5│戊○○記事本│壹本│同上編號11│├──┼──────┼────┼───────────┤│6│林國安(國際│壹封│同上編號12│││獅子會信函)│││├──┼──────┼────┼───────────┤│7│天之星機械遊│共五張│同上編號13│││樂場之營利事│││││業登記證、現│││││場圖及經濟部│││││函│││├──┼──────┼────┼───────────┤│8│遊樂場員工出│共拾叁│同上編號18│││退勤卡片及員│張││││工輪休表│││├──┼──────┼────┼───────────┤│9│遊樂場早、午│共貳拾│同上編號19│││、晚班每日報│柒張││││表│││├──┼──────┼────┼───────────┤│10│員工薪資差價│共貳張│同上編號27│││表│││├──┼──────┼────┼───────────┤│11│台北市銀行龍│壹張│同上編號28│││山分行支票影│││││本(支票號碼│││││:LS0000000│││││,金額:新台│││││幣貳拾伍萬貳│││││仟元整)│││├──┼──────┼────┼───────────┤│12│華信商業銀行│壹張│同上編號28│││支票影本(支│││││票號碼:A036│││││5675,金額:│││││貳拾萬元整)│││├──┼──────┼────┼───────────┤│13│台北市票據交│共陸張│同上編號28│││換所存款不足│││││退票單│││├──┼──────┼────┼───────────┤│14│華泰銀行存款│共柒張│同上編號28│││憑條(戶名:│││││林國安,帳號│││││:0000000000│││││979,金額:│││││伍拾萬元)│││├──┼──────┼────┼───────────┤│15│華泰銀行存款│壹張│同上編號28│││憑條(戶名:│││││陳慧玲,帳號│││││:0000000000│││││678,金額:│││││拾萬元)│││├──┼──────┼────┼───────────┤│16│台灣票據交換│共貳張│同上編號28│││總所退票理由│││││單(戶名:陳│││││國勝)│││├──┼──────┼────┼───────────┤│17│應收帳款管理│共捌張│同上編號29│││委託服務合約│││││書(委託人:│││││林國安)│││├──┼──────┼────┼───────────┤│18│債權讓與契約│共肆張│同上編號29│││書(讓與人:│││││林國安)│││├──┼──────┼────┼───────────┤│19│民事支付命令│共叁張│同上編號29│││聲請狀│││├──┼──────┼────┼───────────┤│20│天之星育樂公│各壹張│同上編號30│││司之林國安、│││││ 林志偉 名片│││├──┼──────┼────┼───────────┤│21│天之星機械遊│壹張│同上編號30│││樂場94年7│││││月至9月營│││││業稅繳款書(│││││負責人:林志│││││偉)│││├──┼──────┼────┼───────────┤│22│林志偉身分證│壹張│同上編號30│││正面影本│││├──┼──────┼────┼───────────┤│23│華泰商業銀行│共貳本│同上編號32│││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789,戶名:│││││陳慧玲)│││├──┼──────┼────┼───────────┤│24│中國信託商業│壹本│同上編號35│││銀行長春分行│││││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91,戶名:陳│││││啟芳)│││├──┼──────┼────┼───────────┤│25│中國信託商業│壹本│同上編號36│││銀行長春分行│││││存款簿(帳號│││││:0000000000│││││88,戶名:陳│││││啟芳)│││├──┼──────┼────┼───────────┤│26│陽信商業銀行│壹張│同上編號37│││匯款收執聯(│││││匯款人:陳啟│││││芳,收款人:│││││癸○○○)│││├──┼──────┼────┼───────────┤│27│ 陳啟芳 所有之│壹本│同上編號38│││記事本│││├──┼──────┼────┼───────────┤│28│陳啟芳所有之│壹本│同上編號39│││電話聯絡本│││├──┼──────┼────┼───────────┤│29│天之星遊樂│共陸張│同上編號49│││場支出證明│││││單及員工薪│││││資計算表│││├──┼──────┼────┼───────────┤│30│天之星遊樂場│共貳張│同上編號50│││之房屋租賃契│││││約書│││├──┼──────┼────┼───────────┤│31│支票日曆帳本│共陸本│同上編號51│└──┴──────┴────┴───────────┘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1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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