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4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婚字第43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黃東璧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趙哲宏 律師
楊淑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即反訴原告甲○○涉有重婚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而裁定命在被告即反訴原告甲○○涉犯重婚案件(第一審案號: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第二審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一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查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五號判決被告即反訴原告無罪,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七八一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被告即反訴原告有配偶而重為婚姻,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被告即反訴原告不服而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業於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判決駁回上訴,全案業已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刑事案卷核閱綦詳。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