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6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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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2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2636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第核退偵字第953號、94年度偵字第11965至11971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甲○○幫助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乙○○處有期徒刑陸月,甲○○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柯顯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子起中華民國94年11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財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