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賭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745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玖拾伍年陸月貳拾日所為之玖拾伍年度易字第柒肆伍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賭博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四五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惟查本件有不應以協商程序進行之情事,並經檢察官當庭撤回協商之聲請,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蘇素娥
法官黃紹紘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