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9年度重小字第41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小字第415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王婉如
被   告  馮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壹仟零貳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玖仟陸佰貳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0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
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3段145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2月25日
書記官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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