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還建物權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四二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顯榮 律師右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交還建物權狀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命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惟究竟停止與否,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
二、本件聲請人所持之他訴訟,其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固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惟此項法律關係之成立於本訴訟中亦可調查認定,自無停止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吳惠郁~B法官廖穗蓁~B法官巫淑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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