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38號聲請人三迪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澤明 訴訟代理人 施妙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72號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4月8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呂耘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3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三迪光電│台新國際│107年12月15日│1,407,173元│CI0000000│││股份有限│商業銀行││││││公司劉│建北分行││││││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