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14號聲請人 游承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附表所示「屆滿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宇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鍾子萱┌─────────────────────────────────────┐│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1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新臺幣)│││屆滿日│├──┼────┼────┼─────┼───────┼─────┼────┤│001│成鼎電工│臺灣中小│32,000元│107年11月15日│AH0000000│108年2│││實業有限│企業銀行││││月25日│││公司賴│萬華分行│││││││ 思樺 ││││││├──┼────┼────┼─────┼───────┼─────┼────┤│002│成鼎電工│臺灣中小│32,000元│107年12月15日│AH0000000│108年3│││實業有限│企業銀行││││月25日│││公司賴│萬華分行│││││││思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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