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5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531號聲請人 王明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黃瑋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53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大同股份有限公司│(K)000000│1│5000│每股面額一元│├──┼────────┼──────┼──┼──┼──────┤│0002│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每股面額一元│├──┼────────┼──────┼──┼──┼──────┤│0003│大同股份有限公司│(B)000000│1│1000│每股面額一元│├──┼────────┼──────┼──┼──┼──────┤│0004│大同股份有限公司│(C)000000│1│100│每股面額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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