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 律師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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