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丙○○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四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前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溪
法官陳卿和法官唐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林育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