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嘉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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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嘉簡字第1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一四一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六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張、賠率表壹張均沒收。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陸佰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六合彩簽單參張、賠率表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論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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