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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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張雯峰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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