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誹謗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七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張雯峰律師被告乙○○被告丙○○右列被告等因誹謗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何杉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