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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