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五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格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萬零柒仟叁佰伍拾玖元,折合銀圓叁佰捌拾萬零貳仟肆佰伍拾叁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叁萬捌仟零貳拾伍元,折合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零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張義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