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八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九日判決(八十七年上易字第一二七號),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三月五日及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更犯重利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十八年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並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二日確定(聲請書誤繕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蔡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張鑽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