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簡字第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雇主聘僱未經許可之外國人之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處罰金新台幣參萬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第一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卿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何杉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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