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廖錦綉
李祥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重訴字第36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柒佰壹拾壹萬壹仟柒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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