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再易字第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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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再易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除加蓋違建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83號再審原告乙○○
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拆除加蓋違建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7再易字第26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納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鄭淑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