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6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八九四號妨害自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陳述如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八九四號妨害自由案件答辯狀所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自由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乙○○無罪,依照首開說明,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鍾素鳳法官郭顏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