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2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苗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邱炎浚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刑法第173條第1項之放火罪嫌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8月24日裁定將其羈押,並於94年11月24日延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95年1月12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