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港交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8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品行、家庭狀況、犯罪情節、犯罪所生
之損害及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業與死者家屬調解
成立,已給付賠償金額,有雲林縣水林鄉調解委員會調解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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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及為緩刑之宣告,以期向善。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76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
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北港簡易庭法 官 吳基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276條第2項(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或拘役,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