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簡字第42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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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簡字第42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簡字第42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3月28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5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明宗
   書記官 許崇興
   通 譯 陳心瑤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壹萬捌仟捌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92年10月8日,向原告借用
新台幣(下同)000000元,約定自92年10月15日起至98年10
月15日止,利息約定自92年10月15日起至第12個月止,按原
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02機動計付,自第
13個月起至第24個月止,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
息百分之1.37機動計付,自第25個月起至該借款到期日止,
按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息百分之1.77機動計付,
被告並同意於各分段計息期間內,隨原告公告之定儲利率指
數調整而隨同調整,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
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百分之10加
付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之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
自94年10月15日起即未清償本息,依約應視同全部到期,嗣
經原告迭為催討,仍未依約繳納,現尚結欠本金418800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借
據、彰化銀行放款帳戶一覽表、彰化銀行公告利率一覽表等
件影本各一份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
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是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所欠借款、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本件為就適用簡易判決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原告勝訴部份併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許崇興
法官陳明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許崇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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