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小字第3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4年度港小字第331號
原   告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原住雲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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