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二一號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內關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件,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內關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之記載,更正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並不影響全案之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揆諸首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莊秋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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