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四九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一三號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周玄鎮~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五千五百六十五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三百六十元││├─────────────┼────────────┼──────────┤│第二審裁判費│四千一百七十三元││├─────────────┼────────────┼──────────┤│第二審送達郵費│四百三十四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送達郵費)│││├─────────────┼────────────┼──────────┤│合計│一萬零六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