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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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右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且應否中止訴訟程序,仍依法院之自由意見決之(最高法院七十九年台抗字第二一八號、三十八年台上字第一九三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原告涉嫌惡意遺棄聲請人,且現經聲請人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對原告提出遺棄罪告訴中,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等語。惟查,聲請人所主張被告所涉上開犯罪嫌疑,既非於本件繫屬中牽涉之犯罪嫌疑,且其主張亦無礙於本件離婚訴訟之判斷,揆諸前揭說明,尚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廖立頓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