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投刑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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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投刑簡字第5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投刑簡字第五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賈俊益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六二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乙○○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附卷可憑,且其已與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達成民事和解,並已清償結算完畢,此有和解書一紙附卷可稽,諒其經此次懲處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項,逕依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洪挺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