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1年度員小字第33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33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許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員小字第33號給付現金卡消費帳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867元,及自民國95年3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書記官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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