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謝進發
相 對 人 陳玉婷
上列聲請人因與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所提起之101年度桃簡字第228號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業經本院認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
決駁回在案,有本院上開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提
之訴即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