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簡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簡上字第23號上訴人 孫顥哲 訴訟代理人 謝惠美 被上訴人宏熹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宏吉 訴訟代理人 連韋智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雅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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