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重國字第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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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重國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國字第56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花蓮縣政府兼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 被告 林金虎
鄧子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7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09號裁定命其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5月29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參。原告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民事庭法官李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雅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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