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 王庄吉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黃光盛 上列被告因108年度易字第52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王庄吉於本院108年度易字第52號被告黃光盛被訴傷害等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英豪
法官林思婷法官黃夢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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