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忠義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偵字第393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6年度執聲字第3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現金新臺幣捌佰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游忠義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393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確定,106年11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新臺幣(下同)800元(詳105年保管字第74
4號扣押物品清單),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被告為本案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以本件即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論處。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5年10月25日以105年度偵字第3938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於105年11月16日確定,嗣於106年11月1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現金80
0元,為被告所有,且屬本案之犯罪所得,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訊時供承在卷,並經證人 楊進興 於偵訊時證述明確,復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
1份、查獲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5張在卷可憑,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物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
2條第2項、38條之1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